Appearance
Ch02辯論賽制
辯位
香港辯論比賽最常見的是四人賽制,每隊派出四名辯員,分別擔任:
- 主辯:開宗明義,確立我方立場,提出主要論點。
- 第一副辯(一副):補充論點,反駁對方。
- 第二副辯(二副):初步總結雙方分歧,續作補充與反駁。
- 結辯:總結全場交鋒,說明我方立場何以成立。
部分比賽規定主辯與結辯須由同一人擔任,是為三人賽制,又稱主結同人。
發言次序
雙方共八名辯員,依以下次序交替發言:
- 正方主辯 → 反方主辯
- 正方一副 → 反方一副
- 正方二副 → 反方二副
- 台下發問 (如有)
- 自由辯論 (如有)
- 結辯準備時間(1 分鐘)
- 反方結辯 → 正方結辯
結辯由反方先行,正好對調首尾:開賽正方先,結辯反方先,雙方各得一先一後,更見公平。
部分比賽另設台下發問與自由辯論環節,容後介紹。
發言時限
各辯位發言時限不一,最常見的是4334 賽制:
| 辯位 | 時限 |
|---|---|
| 主辯 | 4 分鐘 |
| 一副 | 3 分鐘 |
| 二副 | 3 分鐘 |
| 結辯 | 4 分鐘 |
四個數字依次代表主辯、一副、二副、結辯的時限。部分比賽採用 3333 或 5445,讀法相同。
計時與鳴鐘
比賽由主席與計時員共同主持:主席宣讀程序、掌控流程;計時員司職計時鳴鐘。
辯員步上台前,先向計時員點頭示意;待鳴鐘一響,方可開始發言。
發言期間,辯員不可觀看計時器;剩餘時間,全憑計時員以鐘聲提示。常見規則如下:
| 時間 | 以 4 分鐘發言為例 | 鐘聲 | 意思 |
|---|---|---|---|
| 開始發言 | 00:00 | 一叮 | 可以開始發言 |
| 時限倒數 30 秒 | 03:30 | 一叮 | 時限即將結束,宜準備收結 |
| 時限結束 | 04:00 | 兩叮 | 時限結束,進入 15 秒緩衝時間 |
| 緩衝時間結束 | 04:15 | 三叮 | 緩衝結束,開始扣分 |
上表採用倒數 30 秒一叮;部分賽事改為倒數 1 分鐘一叮,其餘鐘聲意思大致相同。
聽到兩叮,應盡快收結;緩衝時間一旦用盡,便會開始扣分。
台下發問
部分比賽設台下發問環節,由台下辯員向對方的台上辯員提問。
雙方輪流發問,由正方開始,每方各有三次機會。以正方提問為例:
| 環節 | 時限 |
|---|---|
| 正方台下辯員發問 | 1 分鐘 |
| 反方預備答辯 | 1 分鐘 |
| 反方台上辯員答辯 | 1 分鐘 |
被問一方可派任何一位台上辯員答辯。
比賽期間,台下辯員須安坐觀眾席,嚴禁以任何方式與台上辯員溝通;惟賽事通常允許台下辯員與教練討論。
自由辯論
部分比賽設自由辯論環節,雙方交替發言,短兵相接。
雙方通常各有 3 分鐘,時間自行分配;每次可由任何一名台上辯員起立發言。
由正方一名辯員先起立發言;該員坐下,反方即須起立回應。如此往復,中途不設準備時間,直至雙方時間用盡。
若一方先用盡時間,另一方可派一位或多位辯員接連發言,用盡餘下時間。
比賽規則
- 辯卡限制:辯員比賽時只可使用辯卡,嚴禁攜帶紙張、書籍或電子器材上台。
- 禁止溝通:台上辯員在比賽期間,嚴禁與台下辯員、教練或現場觀眾溝通。
- 外語規範:除專有名詞、人名及書名外,辯員必須以粵語發言,不可使用外語(如英語),違者扣分。
- 發言禮儀:辯員不可誹謗、辱罵或作人身攻擊。
- 超時扣分:辯員發言超時將按規則扣分,一般為每 5 秒扣 5 分,不足 5 秒亦作 5 秒計算。
場上不可使用英語:「35%」應讀作「35巴仙」、「百分之三十五」或「三成五」,而非「35 percent」;OK、Sorry 等英文口頭禪,也要戒除。
以 4 分鐘發言為例:計時走到 04:17,即逾緩衝 2 秒,不足 5 秒亦作 5 秒計,扣 5 分;走到 04:21,即逾 6 秒,扣 10 分。
賽果
每場比賽通常設三位評判,各自按大會分紙為雙方各辯位評分。總分較高的一方,獲得該評判的一票;票數較多的一方勝出,如 3:0 正方勝、1:2 反方勝。
常見的分紙如下:
| 辯位 | 內容 (40) | 辭鋒 (30) | 組織 (20) | 風度 (10) | 總分 (100)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主辯 | |||||
| 一副 | |||||
| 二副 | |||||
| 結辯 |
四項分數的評審重點如下:
- 內容:論點是否清晰,理據是否充分,有否回應對方。
- 辭鋒:用語是否準確,聲音與節奏能否把道理送進評判耳中。
- 組織:結構是否分明,時間是否用在要點上。
- 風度:禮儀是否得體,有否尊重友方、主席與賽事程序。
比賽另設最佳辯論員獎項,由三張分紙中累計排名最高的台上辯員奪得。